陽光房地產基金(股票代號:435)為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認可,並按日期為2006年5月26日之信託契約(經六份補充契約修訂及補充)(「信託契約」)構成的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於2006年12月21日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陽光房地產基金為投資者提供投資於多元化物業組合的機會,包括位於香港的11個寫字樓及5個零售物業,可出租面積合共逾1.2百萬平方呎。寫字樓物業主要分佈於核心商業區包括灣仔及上環 / 中環,以及在非核心商業區例如旺角及北角。而零售物業則座落於地區性交通樞紐及新市鎮包括上水、將軍澳及元朗,以及人口稠密的市區地點。
陽光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陽光房地產基金」)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六個月之中期業績
香港,中國 - Media OutReach - 2020年2月11日 - 恒基陽光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欣然報告陽光房地產基金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六個月(「報吿期間」)之中期業績。
儘管營運環境艱難,於報吿期間,陽光房地產基金仍交出合理的營運業績,收益及物業收入淨額分別按年增長2.9%及2.1%至港幣437.1百萬元及港幣345.7百萬元。
報吿期間之可分派收入為港幣233.5百萬元,按年上升0.8%。董事會已通過派發中期分派每基金單位13.2港仙,與去年同期之分派相同,而派發比率為93.6%。
陽光房地產基金之物業組合於2019年12月31日的估值為港幣19,896.1百萬元,較2019年6月30日輕微下跌0.5%。與此同時,陽光房地產基金的資產淨值減少1.0%至港幣15,839.1百萬元,折合每基金單位資產淨值為港幣9.56元。
營運摘要
於2019年12月31日,陽光房地產基金物業組合的整體租用率為96.1%(2019年6月30日:95.3%)。受惠於Strand 50資產增值工程竣工,寫字樓物業組合的租用率回升至95.7%(2019年6月30日:94.0%)。零售物業組合的租用率輕微下降至97.1%(2019年6月30日:98.1%),主要反映上水中心購物商場(「上水中心」)及新都城一期物業(「新都城一期」)空置單位空租期較長的情況。在報吿期間取得10.3%整體續租租金增長的同時,寫字樓及零售物業組合的現行租金分別錄得每平方呎港幣36.6元及每平方呎港幣76.5元,較六個月前上升3.1%及0.9%。
鑒於陽光房地產基金物業位處的商業區之寫字樓需求穩定,寫字樓物業組合的表現維持穩健。當中,陽光中心錄得令人滿意的14.4%續租租金增長。零售方面,上水中心及新都城一期於報吿期間分別錄得7.2%及11.5%續租租金增長。然而,已有證據顯示轉弱中的消費者情緒對零售資產(尤以上水中心)的表現造成不利影響。於報吿期間已推出相應措施如短期租金減免及推廣活動,以支持租戶及刺激消費者支出。
管理人之行政總裁吳兆基先生表示:「儘管營運環境嚴峻,陽光房地產基金仍具有若干亮點展示出其強韌性。當中,Strand 50翻新工程峻工明顯改善該物業的現行租金及資本價值,而陽光房地產基金之消費據點的防禦性,預期可有助減輕當前形勢所產生的負面影響。」
備註:隨附陽光房地產基金2019/20年財政年度中期業績摘要。
2019/20年財政年度中期業績摘要:
(以港幣百萬元列示,除另有列明外)
| 截止2019年 12月31日止 六個月 | 截止2018年 12月31日止 六個月 | 變動 (%) |
收益 | 437.1 | 424.9 | 2.9 |
物業收入淨額 | 345.7 | 338.7 | 2.1 |
成本對收入比率(%) | 20.9 | 20.3 | 不適用 |
除稅後溢利附註 | 30.7 | 859.1 | (96.4) |
可分派收入 | 233.5 | 231.6 | 0.8 |
每基金單位分派(港仙) | 13.2 | 13.2 | - |
派發比率(%) | 93.6 | 93.9 | 不適用 |
| |||
| 於2019年 12月31日 | 於2019年 6月30日 | 變動 (%) |
物業組合估值 | 19,896.1 | 20,002.5 | (0.5) |
資產淨值 | 15,839.1 | 15,991.9 | (1.0) |
每基金單位資產淨值(港幣) | 9.56 | 9.68 | (1.2) |
資產負債比率(%) | 20.5 | 20.4 | 不適用 |
附註:包括投資物業公允價值虧損港幣162.5百萬元(相對去年同期公允價值收益港幣661.6百萬元)。
免責聲明:
本新聞稿所載資料並不構成在香港或任何其他司法權區的要約或邀請出售,或徵求他人提出要約或邀請以購買或認購陽光房地產基金的基金單位。
陽光房地產基金之管理人為恒基兆業地產有限公司 (Henderson Land Development Company Limited) 的間接全資附屬公司,其主要責任為根據信託契約完全以基金單位持有人的利益為依歸,管理陽光房地產基金及其所有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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